帮助改善云海同学的成长环境

编者注:受助人余云海同学系四川北川安昌小学学生,因监护人疏忽责任,故云海周末不愿意回家,长期流浪在街头。经“阳光种子行动——心在一起”(北川站)工作组家访后,现场志愿者魏彩霞与其家人、老师沟通后,一致认为其姑妈是照顾云海的最佳人选。上海伙伴张俐是2008年就加入阳光抗震救灾夏令营现场活动的志愿者,也是心在一起项目的骨干,她主动提出提供余云海助学款每月500元。本次一次性支付3千元已交魏彩霞老师转交使用。

爱心资助协议

资助人(以下简称甲方):张俐
受助人(以下简称乙方): 余云海(四川北川安昌小学学生)
受助人监护人(以下简称丙方):余云海姑姑   姓名:         电话:
身份证号:
代理人(以下简称丁方): 魏彩霞(阳光种子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现场志愿者)
受助人余云海同学系四川北川安昌小学学生,其母早年离家,父亲为养家常年在新疆打工,该同学由其爷爷监护,但因爷爷年纪大加之自己身体不好,管教不周,故云海周末不愿意回家,长期流浪在街头。
经“阳光种子行动——心在一起”(北川站)工作组家访后,建议为云海同学在周末寻找一个固定的生活环境,并有人照顾其生活,经阳光种子现场志愿者魏彩霞与其家人、老师沟通后,一致认为其姑妈是照顾云海的最佳人选。
为贴补姑妈一家照顾的云海是生活费用,以及尽可能的改善云海的生活状态,由甲方向丙方提供余云海助学款每月500元,丙方负责督促乙方完成学业,并照顾乙方父亲外出打工期间的生活;专款专用,不得将受助人的助学费用移作他用
为保护乙方正常成长,丙方有义务将本项资助向乙方保密。丁方负及时促使甲丙双方信息沟通,协调本项资助事务责任,并及时将资助款转交丙方,并及时反馈收款凭证等资料。
本协议经四方协商签订,共同遵守。未尽事宜,经四方协商后可进行补充规定,补充规定经四方签章同意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。
附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领取助学款清单
发放助学款时间
金额
领款人签字
备注
2016年3月
500
2016年4月
500
2016年5月
500
2016年6月
500
2016年7月
500
2016年8月
500
甲方:
丙方:
阳光种子行动代理人:魏彩霞
地点: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时间:2016年   5 月 12 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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